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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税金 安居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安居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和省对安居住房税收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收费项目。 3.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居住房价格 (1)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设计、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格的费用。 4.基准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当地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3)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当地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安居住房的租赁价格和构成 1.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 (1)维修费是指维持安居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用。 (2)折旧费是指所建安居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折旧率。 (3)管理费是指实施安居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4)利息是指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5)税金按税务部门对安居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房租赁价格,由各县城乡建设住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安居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安居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事项。 4.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对经济条件差、支付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受灾居民,地方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下列人群可以免收租金或租金减免: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军烈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保户、承租户户主为残疾,并领取了有关证书的,免收租金。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领取了残疾证的、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家庭出现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等群体可享受租金减免,具体的减免办法与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管理 1.各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可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日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2)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3.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 (1)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免收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