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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2010修订)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2006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发布,2010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五条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工作。
  规章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公众参与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起草部门组织规章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公众积极参与规章制定工作,所提意见对规章重要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荣誉证书或者给予表扬。
  
  
第二章 规章立项的公众参与
第十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意见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公布接受意见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有关信息。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开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公众提出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意见进行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
  对可行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时采纳。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45日内或者收到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拟订的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等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意见时,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机构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三条 公众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容提出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公众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的计划项目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计划项目意见的,应当署名提出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开公众提出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公众提出的意见,如确实需要修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应对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正式讨论通过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统一作出反馈,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同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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