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0]252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两基”迎接国家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接上页]
6.督促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7.督促指导各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文化建设,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提高管理水平。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会同财政、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8.牵头摸清全市青壮年文盲基数工作。督促各区(市)县落实农民培训基地(可挂靠在乡村中小学校)和扫盲经费,组织开展扫盲和脱盲人员巩固提高学习,确保扫盲指标达到“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9.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做好“两基”资料档案建立工作。
  (三)市发改委。
  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2.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3.进一步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合财政、教育等部门督导检查“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情况,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4.检查并纠正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行为。
  (四)市公安局。
  1.加强户籍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提供涉及“两基”工作中户籍人口信息等有关数据资料。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及周边突出的治安问题,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整治。
  4.会同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
  5.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做好校园民警及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选派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
  6.监督指导学校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落实内部治安和人员管理责任。
  (五)市司法局。
  1.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社会、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就读。
  2.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会同教育部门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
  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
  (六)市财政局。
  1.牵头对2007-2010年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侵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行为,对存在短缺或欠拨的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确保市本级及各区(市)县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高于45%,按规定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2.督促各区(市)县将教职工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直接发放;对2002年1月以来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督促其在2010年底前全部到位。
  3.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区(市)县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4.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配合发改、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
  5.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各区(市)县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措施办法。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公开招聘计划。会同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措施办法。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3.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4.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