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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要求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是否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事先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在贷款发放后即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7.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是否要求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是否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资金使用异常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情形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9.是否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是否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是否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是否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对于个人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是否定期跟踪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五、工作安排 各银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和主监管原则,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各银监局对辖内银监分局的检查整改工作负责。 (一)各行自查。各被查机构应当对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围绕本方案“检查内容”和“检查要点”,就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在11月20日前开展全行自查。 (二)监管机构抽查。各银监局应围绕本方案“检查内容”和“检查要点”,结合机构自查情况以及监管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从11月中旬起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重在督促,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抽查的重点在于执行较为薄弱或者之前未曾进行过检查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品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各局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的20%。外资银行抽查不低于各局辖内外资银行机构数(含法人机构数和分行数)的20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局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者分行)应全部抽查。对被抽查机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抽查笔数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新规实施以来至今年9 月份之间发放且尚有余额的贷款笔数的1% ,个人贷款抽查笔数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新规实施以来至今年9 月份之间发放且尚有余额的贷款笔数的5 ‰。 (三)工作组督导。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联合办公厅、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合作部等相关部门,并抽调各银监局熟悉贷款新规的工作人员,成立督导组,从11月下旬起赴各地督导。督导之前,由法规部牵头对参加督导工作的同志进行一次培训,统一督导标准。有关督导工作安排的通知另行下发。 六、检查报告 各被查机构应当在11月2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提交给所属直接上级监管机构。自查报告应围绕本方案“检查内容”和“检查要点”,说明本机构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并填附相关表格。各法人机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报告,并向主监管局报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报告,报送银监会法规部,同时抄送相应监管部。 各银监局应当在12月15日之前,汇总本局辖内机构的自查和抽查情况,形成全辖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报告(含附表),上报银监会法规部,并抄送银行监管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合作部。法规部汇总整理之后形成总报告上报会领导。各局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