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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省贫困户发展生产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根据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以下统称“双到”工作)推进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省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子,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帮扶促进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奔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责权统一原则。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贫困户受益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增加贫困户收入、解决贫困户发展问题紧密结合,以贫困户受益为前提条件,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问题。 --贫困户自愿参与原则。开展扶贫贷款工作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贫困户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贷款。 --公平公开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公开公平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二、试点范围 在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各选择1个贫困人口较多、条件较成熟的县(市、区),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各有关地级市政府提出本市试点县(市、区)名单,上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审定。 三、贷款发放对象和承办金融机构 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经省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经当地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农户,适当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扶贫小额贷款的主要承办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社,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小额贷款工作。 四、贷款额度、利率与期限 (一)贫困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3万元。 (二)签订带动贫困户增收合同或协议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扶贫小额贷款利率。对贫困户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0%执行。 (四)贷款期限。扶贫小额贷款期限为一年,对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农业生产项目,可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扶贫小额贷款的扶持办法 各试点地区市、县(市、区)政府要从中央专项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贷款补助资金、市县本级财政投入、“双到”工作帮扶单位投入以及社会团体、企业、慈善机构、海外华侨捐款中妥善安排,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小额贷款。 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补偿等扶持政策。贴息和补偿的办法及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由省扶贫办、金融办予以指导。 从2011年起,省财政按试点地区市、县(市、区)贫困户小额贷款财政实际补贴支出的40%予以补助,具体通过省对市、县年终结算办理,省级补助资金可用于下一年度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 六、完善扶贫小额贷款考核激励及风险防范机制 各地要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考核体系,重点考核贷款到户率、贷款发放量、贷款回收率、贷款损失责任等主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县级扶贫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扶持政策及考核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报省扶贫办备案。 各试点地区要强化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明晰扶持资金的责任边界,按规定条件和对象发放贷款,并加强对贷款扶持项目的指导帮助,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七、切实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