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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县级政府是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推进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双到”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稳妥推进,不断探索新的有效扶持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级扶贫部门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加强对本地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认真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和贴息审核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工作,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有关“双到”工作帮扶单位要积极协助贫困户做好贷款项目的选择和申报,加强对扶贫贷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争取发挥最大效益。 要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针对扶贫小额贷款和贴息等情况,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共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出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省金融办及各地金融工作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省扶贫办、金融办和省农信联社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的指导工作方案,明确细化相关政策,加强指导监督,并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实现扶贫小额贷款覆盖全省农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