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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发字[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规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保障本所系统安全运行,提高市场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发行上市部或债券基金部申请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发行股票与可转债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部联系,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与本所债券基金部联系。

  第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本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第五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应将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拟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发行公司债券为14时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文件;

  (二)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的申请;

  (三)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及其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必须在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行数据准确完整。发行数据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代码、配售比例、主承销商交易单元、主承销商证券账户号码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可于t日(t日为网上发行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初步结果。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向老股东配售的,主承销商可于t+1日收盘后,通过主承销商证券账户自行查询老股东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数量。

  第九条  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有效认购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交易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本所债券基金部。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t+1日11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在t+1日16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如验资情况正常,则主承销商不得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则主承销商可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1日17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2日11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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