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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审核类项目。 1.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3)1式2份(用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本)。党政干部培训项目还须填写《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项目补充说明》(附件4)并盖组团单位公章。 2.双跨团组指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经费来源分国内财政因公出国预算内经费、国外资助(注明资助比例)、专项经费等。行业类别分财政金融、工业、科教文卫、农业、社会服务、综合管理等。 3.2010年已获批准的审核类项目,执行完毕1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培训总结、培训成果的文字材料并附相关照片和电子文本。 (三)各部门在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原则上控制在1项,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25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赴境外培训。 (六)对未按要求报送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总结和成果的部门,将不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其申报的项目计划(2010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11年派出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度预算)。 (七)各申报单位须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将申请表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本通知和附件可通过深圳国际人才网站(网址:http://talents.sz.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3.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4.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项目补充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林佩君,电话:25985116) 附件1: 申报序号: 项目类别:常规 独联体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 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项目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组 团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2005年12月15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由组团单位填写,经业务主管厅局和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同意,由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地区、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三、封面的申报序号是归口管理部门的汇总表中的序号,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 四、“行业类别”按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大类号码填写。 五、专家评审栏应经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认真评审后,签署意见。 六、补充材料请附在申请表后(合订在一起)。
附件2: 申报序号: 项目类别:常规 独联体专项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 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 项 目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___ 申请单位 地区、部门 2005年12月1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
本项目拟派出人员的组成情况
附件3: 申报序号: 批准序号: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 项目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组 团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年月 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主要供已授权委托办理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 省市,在申报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