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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实践。修订后的《条例》,更好地适应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更能体现山东特色和教育实际,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基础教育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中小学生是《条例》保护的主体。《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为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条例》是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只是未成年人本身,还包括他的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最近,部分地区发生的针对幼儿园未成年学生的恶性侵害事件,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非常大地伤害,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条例》着眼于更好地呵护和关爱未成年人,着力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着力于解决未成年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维护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贯彻实施《条例》是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领导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与机制,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从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式,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执法,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条例》的颁布实施,能够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应尽的责任,运用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来实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我省素质教育的推进。 (三)贯彻实施《条例》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省约有未成年人1747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条例》把未成年人的各种利益确认为法律权利,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等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能够确立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各界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遏制和减少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行为;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保障全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几项重点工作 《条例》针对社会关注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和以前在一些政策、文件及领导讲话中出现的形式相比,《条例》明确了“行政保护”的主体和责任,这是一个更加严肃有力的“硬”举措。如果哪个部门不作为,或者做得不好,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既对推动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健全和法制建设的进步。《条例》修订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推动《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