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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基函[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

[接上页]


  (一)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做好各项学习贯彻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条例》学习宣传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全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引导广大教职工、学生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普法规划,并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习宣传计划。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学习宣传专栏、专题,集中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学校学习宣传的动态、典型,切实加强媒体宣传,与广大群众形成良性互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要注意针对性,突出重点,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各类学校也要通过学校家长委员会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教育,要做好全社会的广泛宣传,通过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参与,使《条例》的学习宣传成为全社会合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活动,为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使条例的实施真正惠及千万家庭。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广泛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要积极行动,真抓落实。未成年人的主体是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是保护中小学生的基本力量。各中小学校和广大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落实《条例》,千方百计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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