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质量整体提升。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健全,人员数量适当、业务精湛,教科研工作成效显著。制订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监测内容与方法,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建立。有效控制班额,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并积极开展小班化教学试点和现代学徒制试点。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制度完善,省级和国家级技能大赛成绩优秀。建立开放、多元、动态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毕业生“双证”(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率不低于80%,当年就业率不低于95%、专业对口就业率不低于70%,学生就业满意率不低于90%。建立学校创新大赛制度,参加省级创新大赛成绩优秀。学校建有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培养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每所职业学校都有若干德育特色项目,学生的公民意识、职业道德、人文与科学素养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规范,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沟通融合,50%的学校建成省级和谐校园。用人单位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满意度达到80%以上。三年内未发生校园犯罪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推进力度。实验区建设在省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成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强化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实验区成立相应的创建领导小组,科学制订规划,统筹推进实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省负责制订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合格、特色和品牌专业建设标准,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中职毕业生注册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制度,五年制高职专转本制度等。省辖市重点在高中阶段招生与学籍统筹、职业学校布局调整、专业结构优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县(市、区)主要在管理体制调整、经费保障体系建设、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校企合作机制建立、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可采取先行试点、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

  (三)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实验区建设的创新成果和典型经验,开展全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表彰奖励。省对实验区在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优质特色学校建设、品牌专业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实验区中高职贯通一体办学和五年制高职教育发展。

  (四)强化跟踪指导,定期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市、区)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实验区建设顺利推进。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督导,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促进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申报。实验区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申报建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内职业教育基本情况,改革创新发展主要目标,实验区创建主要创新措施、保障机制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等。

  (二)评审确定。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苏南、苏中、苏北的不同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革创新力度大、保障机制有力、预期成效明显的地区启动实验区建设。

  (三)推进创建。实验区按照建设总目标和年度分目标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区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部署阶段工作任务。

  (四)评估认定。根据实验区建设单位的申请,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实验区,授予“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