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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连云港市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发[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10-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发〔201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省级和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努力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强化科学管理,加大有效投入,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全民参与和强化部门职能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同创共建节水型城市的工作氛围。

  

  二、总体目标

  

  强力推进城市节水各项工作,逐步形成与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资源安全供给体系,通过用水计划管理、经济调节手段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以转变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力争2011年获得“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2012年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 称号。

  

  三、实施范围和任务

  

  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范围为连云港市区。

  

  按照国家、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任务指标的落实。

  

  (一)基本条件(6项)

  

  基本条件是申报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

  

  1.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3.重视节水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以及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示范性工程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创建等。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5项)

  

  7.城市节水规划。制定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8.城市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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