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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0~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开展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至2011年3月底前开工新建和改建的150所公办幼儿园(除厦门市19所外),省财政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至2012年,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需新增的300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实行以奖代补。上述资金安排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具体制定。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