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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4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厦门市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厦门市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4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全省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0号)精神,有效提高我市农村综合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拉动我市农村消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供销社制定的《厦门市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厦门市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全省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政办〔2010〕20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农村及供销社实际情况,结合前期专项调研,制订“厦门市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具体如下:

  一、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总体目标

  争取用2-3年时间,在集美、同安、翔安区建立一个能覆盖辖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便利快捷、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综合维修网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并逐步向全市范围扩展延伸,较好地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维修需求,配套统筹城乡发展需要。

  (二)建设原则

  1.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原则。立足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发展趋势与总体要求,根据岛外农村生产、农民和居民生活实际,结合供销社自身优势与特点量身打造,使体系建设具有鲜明的“厦门特色”。

  2.低成本建设,高起点运行原则。借助对供销社系统现有经营设施的盘活改造,尽可能实现快速启动,低成本建设,高起点运行,使体系建设不仅具备综合维修服务功能,而且能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等国家产业政策和惠农政策相对接。

  3.两个效益兼顾与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在坚持服务优先,便民惠民的前提下,注重向市场要效益,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构建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体系建设发展模式。

  4.资源有效整合原则。体系建设要在充分利用供销社系统网络资源,发挥“一网多用”优势同时,积极吸纳和聚集社会优质维修服务资源来合力打造和共同培育。

  5.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企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三)体系建设模式框架

  根据对我市岛外三个区维修市场的调研,结合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发展趋势,对体系打造的模式设计为:一个实体,三个中心,多个终端,上下连网。

  --组建一个运营主体

  由市供销社集团公司与集美区杏林供销社、同安区供销社所属经营实体和翔安片区供销社共同出资或实物投资组建一家专业公司(暂定名“厦门市鑫合作综合维修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职责:

  1.作为体系建设投资、运营与管理主体;

  2.统筹各辖区综合维修服务中心与维修站、点的布局与设立;

  3.负责体系建设综合维修服务中心和维修服务站、点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制定体系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与服务标准,组织开展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培训;

  4.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负责开展体系建设部分维修零配件的连锁配送业务与服务;

  5.负责体系建设对外宣传、协调和政策的争取与对接;

  6.牵头组建厦门市维修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成员培训,行业运行自律,行业政策的争取。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

  --打造三个中心

  1.在集美(杏林)、同安(城关)、翔安(新店)分别高起点打造设立三个区级“综合维修服务中心”(或为综合维修服务专业市场,详见“中心”选址一览表)。

  2.“中心”项目作为我市“岛外综合维修服务体系”枢纽,将具备6个功能,体现6个结合:一是吸纳聚集优质维修资源的功能;二是能提供多种类一站式综合维修服务的功能;三是承上启下辐射左右的延伸维修服务功能;四是维修技术支持与服务咨询功能;五是主要维修配件配送服务功能;六是维修人员培训的功能。力求使“中心”的综合维修服务能与“家电下乡”及售后配套服务相结合,与“农机具下乡”相结合,与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相结合,与废旧家电回收相结合,与推广节能环保相结合,与拉动农村消费、促进岛外就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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