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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0]2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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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六) 省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等。

  第八条  主要检查因子

  (一)小班检查因子

  1、实测面积:指现地实测的小班面积。

  2、平均胸径: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后平均胸径。抚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3、树种组成: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树种株数或蓄积比例。

  4、小班株数: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前株数。

  5、郁闭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后郁闭度。

  (二)对照样地调查因子

  1、对照样地面积:对照样地实测面积。

  2、树种径级株数:不同树种各径级的株数。

  3、树种径级蓄积:不同树种各径级的蓄积。

  4、郁闭度:同上。

  第九条  抚育方式及要求

  (一)抚育间伐

  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龄林阶段、开始郁闭后进行的抚育采伐。间密留均、留优去劣,调整林分组成,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

  2、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件建设技术规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飞播林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

  (二)人工修枝

  在中幼龄林阶段进行,主要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

  (三)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第十条  小班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

  (一)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二)抽检小班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已作业的为否定因子,满足其一即为不合格小班。

  其他详见《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一条  抚育作业设计合格的条件

  (一)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抚育作业设计,内容符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森林采伐更新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三)抚育措施和抚育对象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作业设计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图表数据完备且一一对应。

  (五)抚育作业设计档案管理规范。

  其他详见《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二条  对照样地的合格条件

  (一)对照样地的布设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实反映抚育成效。

  (二)对照样地的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

  (一)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

  (一)省级资料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

  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

  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

  (二)县级资料

  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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