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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性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意见》(宁委发〔2010〕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迎青奥、做好全市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2014年青奥会在宁召开为契机,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大力推进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普及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面做好青奥会红十字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

  

  将现场救护培训纳入全市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和办好2014年青奥会工作整体规划之中,建立常态机制,到2014年青奥会举办前:全市普及培训人数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1.5%的人群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重点单位(指容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行业)20%的员工接受普及培训,2%的员工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特殊单位(高危)90%的员工接受普及培训,3%的员工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

  

  三、培训范围

  

  1、加强对特殊行业(高危)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如:交通运输、工矿、电力、建筑工程、旅游、安保等高危行业人员的现场救护培训。

  

  2、加大群众性的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高中以上师生的培训。

  

  3、加强对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护的培训,针对水灾、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核辐射安全事故等,开展针对性应急救护培训。实现发生事故时,现场能够有经过培训的群众救护员开展院前救护,以保护生命,减少伤残。

  

  四、培训内容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现场救护培训的内容为群众易于掌握的初级应急救护知识技能。主要包括: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现场心肺复苏,创伤急救基本技术,中毒、触电、溺水、烧伤等意外事故和公共安全、防灾避险及家庭救护等知识。

  

  五、明确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将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培训工作中,做好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红十字会:制订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负责全市现场救护考核发证、师资培训等工作,检查和指导各区、县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护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青奥会志愿者和直接服务青奥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

  

  市青奥办:做好青奥会志愿者和直接服务青奥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

  

  市住建委:在建安工程队伍中开展救护培训,确保每个建筑单位有5-10%的建筑工人能熟练掌握救护技能;在建筑工地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齐急救器材,确保在伤害事故发生时能正确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减少伤亡。

  

  市教育局:在师生当中做好救护知识的普及工作,在青年教师和校医中培养救护培训师资;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危险判断能力、应急能力、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公安干警特别是处警人员的救护培训,受训后要达到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员水准,确保到达伤害事故发生现场后,能有效地开展救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公安部门的要求,将交通事故现场救护技能列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内容,协同市红十字会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员救护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机动车驾驶员救护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对社区居民现场救护知识普及工作。

  

  市财政局:对群众性救护培训普及工作的有关资金给予协调和支持。

  

  市物价局:按照相关救护培训的规定,审核批准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现场救护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全程监督工作内容,会同各级红十字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救护培训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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