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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 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十、3.22的内容修改为:“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十一、4.1.4.1中(4)的内容修改为:“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十二、4.5.3.1中(3)的内容修改为:“焊接接头的表面裂纹应当优先采用表面无损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