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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0〕16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自2007年9月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全市林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各区县要认真开展林改“回头看”活动,着力查找主体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分山到户率较低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分山分林到户,提高家庭承包比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以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好农户的收益权。在林改前已流转的集体林,要进一步完善流转合同,并将流转收益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要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完成颁证工作。切实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林区稳定。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林改成果、稳定承包关系提供保证。

  

  二、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一)切实做好林权流转服务。各区县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流转服务,完善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加快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做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流转,防止林权流转中出现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的问题,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

  

  (二)扎实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指标实行“五年总控,年度结转”。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林木采伐申请审批程序直接由林业部门一条线把关,切实做到简捷便民。公开、公正、科学分配采伐限额指标,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各区县要加大对木材运输和活立木采挖移植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三)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要认真贯彻落实《眉山市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眉银发〔2009〕163号)。全市各级金融部门一是要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模式。大力开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林权小额循环贷款,规范推进数额较大的林权抵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参与林权抵押贷款。二是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其它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利率优惠。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四是简化审批手续。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林区基层特别是林业金融创新县适当倾斜,通过提供送贷上门等便民金融服务,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县要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提高林业企业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各区县要以林业“一村一品”建设为抓手,以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为切入点,着力抓好“双百万”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完善和提质增效,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和生物能源林,努力建成一批丰产优质高效的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鼓励林下养鸡、林下种药、林下种草,积极扶持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示范产业。锁定木竹加工“百亿工程”目标,建好仁寿视高家具园区、兴盛家具园区、彭山南方家私家具园区等专业家具园区,做强人造板、竹浆造纸、工艺竹编、建筑及装饰材料和家具制造五大加工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林业龙头企业,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依托丰富的森林景观资源,不断提升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品位,策划打造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完善生态旅游产业体系,加快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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