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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财政配套经费,保障重点项目工作经费。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及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并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责任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做到抓紧改革的思想不松,推进改革的决心不变,完成改革的信心不减,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基础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档案、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参与林业改革与建设,合力推进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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