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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6年10月,我市在全市实行了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加强了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了液化气市场。但最近,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逐渐松懈,市场混乱现象抬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彻底解决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泸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经营的整治,提高打击违法供气、违规用气行为的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合格钢瓶和改装钢瓶、报废钢瓶的行为;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气行为;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消除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缝隙,严格执法,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液化气充装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二)打击违法供气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查处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验钢瓶,责令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

  

  (四)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选择合法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气,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合同,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供气系统。

  

  (五)强化液化气充装站的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责,要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本企业的钢瓶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停止供气,并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站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充装,定期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充装站禁止配备卸液软管。

  

  (七)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充装站供应的液化气的质量、重量、压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其配送点的经营、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保证其液化气的供应。储存、经营液化气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送站(点)只能在批准的经营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严禁非法倒装、非法储存液化气,严禁向无证经营户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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