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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2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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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区县社保局在次月3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并于当月7日前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在本月10日前按实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区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5.其他支出管理。区(县)除工伤保险正常待遇支付外,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单笔支付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实行“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制度。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户籍在本市以外的农民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原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精神执行。户籍在本市的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月享受(按《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的除外)。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

  

  (五)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基金年度总决算后出现赤字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解决。

  

  1. 各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实施市级统筹前留存在各区(县)的结余基金各解决50%。留存区(县)的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各区县政府按7:3的比例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负担的70%部分视同对扩权县的补助)。

  

  2. 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的,先由各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基金征收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再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一)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其授权或委托的区、县级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全市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社保局负责协议管理。

  

  七、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急诊抢救除外)。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局结算。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违反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急诊除外),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职业病的管理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职工的健康监护责任,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

  

  (二)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应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健康监护,要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参保单位应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论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在岗期间,参保单位应当按职业病管理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情况真实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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