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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将体检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机关备案,并及时(30日)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同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五)职业病待遇处理 1.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的,以及在备案时已经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未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及时(30日)申报诊断或未调离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一)统一业务流程 市社保局要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参保缴费信息管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稽核、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 (二)完善业务信息管理网络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社保局,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集中基础数据库,实行市、区县实时联网,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区)社保局管理体制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区)政府、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将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县完成目标任务后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按比例承担本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市政府将每年向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区县、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任用挂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市、区县经办机构,由市、区(县)政府按完成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工作经费,具体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对市、县(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保局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报政府兑现奖惩。 (三)市、区(县)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十二、本方案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若以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