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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 〔2010〕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意识,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安全防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推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以放射治疗防护为重点,对所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主要为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伽玛刀、x刀、后装治疗机、质子治疗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详见附表1)。 1.《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放射治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3.模拟定位机、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 4.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情况; 5.专职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 6.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放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放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8.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9、放射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制订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2010年度已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检测报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评价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防护与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问题得到整改。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请各市结合本方案和我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17号)有关要求,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 第二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1月):各市检查阶段。根据监督检查方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总结及汇总表(附表2、附表3)请于2011年1月底前报省。 第三阶段(2011年2月):抽查阶段。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2011年3月):卫生部督查阶段。卫生部将组织对各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卫生部督查要求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医管和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三)落实责任,做好自查自纠。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