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162号
【颁布时间】 2010-10-31
【实施时间】 2010-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0〕105号),现对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细化秸秆综合利用目标

  (一)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目标:全市夏熟(以三麦为主)面积按600万亩、秋熟(以水稻为主)面积按500万亩计算,2010年,夏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25%,秋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24%;2011年,夏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35%,秋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30%;2012年,夏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38%,秋熟机械化全量还田率35%。

  (二)新增秸秆还田机械目标:在2009年底拥有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3600台套、小型秸秆还田机械1200台套的基础上,2010年增加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1500台套、小型秸秆还田机械2500台套;2011年增加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1300台套、小型秸秆还田机械2500台套;2012年增加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1400台套、小型秸秆还田机械2500台套。

  (三)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发展目标:全市草业合作社和收购加工实体,2010年达到150个(每个镇乡不少于1个),2011年达到200个,2012年达到220个。每个草业合作社和加工收购实体年收购或加工秸秆力争达到2万吨以上。

  (四)秸秆综合利用目标:包括秸秆机械化还田在内,秸秆综合利用率2010年达70%;2011年达80%;2012年达90%以上。

  二、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

  (一)落实秸秆全量还田面积。各县(市、区)、镇(乡)要按照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将秸秆全量还田面积层层分解下达到村,由村组负责落实到农户和具体田块,并监督实施。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机械更新、区域合作以及完成情况的检查核实。

  (二)实行联合收割机秸秆切碎作业。除秸秆收集利用的田块外,其余田块全面实行联合收割机秸秆切碎作业,未安装或改装切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划定的全量还田的田块内作业。对市内联合收割机改装切碎装置的,除享受省以上财政补贴外,市财政每台补贴100元。

  (三)推行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大中型拖拉机与秸秆还田机械应按1:1进行配套。大中型秸秆还田机械除省以上财政补贴以外,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每台套再补贴6000元,其中拖拉机补贴5000元、还田机械补贴1000元;小型秸秆还田机械每台套补贴1200元,其中拖拉机由县(市、区)财政补贴1000元,还田机械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0元。

  夏、秋两季实施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除省财政项目奖补资金外,再由县(市、区)财政分别按每亩10-20元给予奖补。机械化全量还田奖补资金,由县(市、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根据作业协议或合同进行考核,奖补结算到村或农机服务组织,再由村或农机服务组织结算到农户或机工。

  (四)积极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技术。夏熟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和机械化插秧集成技术;秋熟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和机械化条播集成技术。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用于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奖补资金优先向集成技术推广成效显著的镇(乡)、村倾斜。

  (五)加快机耕道路、桥梁、涵闸、水渠等农田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大中型机械的安全通行。2012年前消灭大中型机械的作业死角。

  三、积极鼓励多渠道利用秸秆

  (一)充分利用生物质发电消化秸秆。各县(市)在已获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基础上,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明确投资主体,争取在2011年建成1个以上生物质发电企业,并提倡在稻麦秸秆回收密集区兴建小型生物质发电企业,以缩小秸秆回收半径。认真落实国家一系列生物质发电的优惠政策,在电价上,生物质发电企业执行标杆上网电价075元/千瓦时的标准,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1元);在税收上,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收入减计10%的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