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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所制定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向本所提出撤销新股申购的申请。

  

  第五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二)对发生买入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入权限,并在买入申报发生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入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

  

  第六条  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会员应当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

  

  第七条  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

  

第三章 客户持续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当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会员认为客户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客户更新。

  

  第九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条  会员应当参考客户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创业板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会员应当将该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会员的提示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与研究,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信息,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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