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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在其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将本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五章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由本所确定,同时根据定期评估重点监控账户参与重点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发生频率等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及时向客户充分揭示重点监控股票交易风险,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并将重点监控股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重点监控股票名单由本所根据监控情况、股价走势、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情况确定,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对客户出现本所口头或书面警示、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本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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