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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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