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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牧发[2010]46号)


  

  为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为目的,以控制动物疫病、药物残留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通过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科学管理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全面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五不放过”的原则(即不安全畜产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原因分析不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后续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明年底,生鲜乳收购站全部实现持证规范经营,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饲料、兽药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畜产品中违禁兽药及化合物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完善生产源头治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努力提高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程度,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主要任务

  1、强化生鲜乳专项整治。以生鲜乳收购站为重点整治环节,强化生鲜乳质量监测与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生鲜乳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生产与检测技术培训,实现生鲜乳持证收购和运输,生鲜乳收购站持证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100%。

  2、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整治。提高饲料监管能力,严格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持证企业监管,坚决查扣销毁“三无”饲料产品,扩大瘦肉精等主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监测范围,对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3、推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gmp,大力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进程,强化兽药使用监管,落实兽药使用台账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假劣兽药行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监测和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4、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大与相关部门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方面的协作,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及时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加强检测、调查、举报信息的会商、处理,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大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

  (一)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步伐。一方面,鼓励发展企业化经营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另一方面,选择养殖基础较好的区域,组织分散养殖户建设区域性的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和饲养小区建设要按照《畜牧法》和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选址,严格控制外来污染物,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其污水、污物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药物残留问题是制约畜产品质量的瓶颈,也是最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之一。通过生物安全的有效实施,减少在饲养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要做好兽药来源、用药品种和数量的登记,科学用药,消除药物残留的危害。

  (三)提高饲料产品质量。饲料是生产畜产品的主要原料,要高度重视其安全性。全面启动动物饲料安全工程,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饲料安全信息体系,提高饲料行业管理水平,为畜禽养殖提供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要鼓励开发、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饲料添加剂,实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良性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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