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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档案局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档案局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城乡建设住房局 阿坝州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在12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和州档案局。明年初,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档案局将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督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阿坝州城乡建设住房局、阿坝州档案局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等一大批项目的实施,全州城镇住房、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管线等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维护城市建设档案齐全完整,不断提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水平,切实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档案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领导

  

  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设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编制,将城市建设的档案室(馆)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要发挥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按照《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县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要明确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建立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工作制度。

  

  (二)各县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要设立城市建设档案库房,配备计算机,落实必备的设备设施,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创造好基础条件。

  

  (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掌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法规政策,熟悉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技术标准及其相关政策,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收集、规范整理、科学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室要做好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建设档案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州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全州城乡建设住房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要力争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一)明确收集范围。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范围和目录,确保城市建设档案收集齐全完整。

  

  (二)做好乡镇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相关要求,新农村建设涉及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范围。各级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牧民定居、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新居工程有关村镇规划档案、村镇建设工程档案、村镇房产档案、村镇历史等资料的收集、整理、集中保管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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