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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城法[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采取锁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

  

  (一)当车辆在人行道、地下管线沟盖或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驾驶人员拒不改正或不在现场的,应当拍照取证,填写锁扣车辆通知书,放置于车辆醒目位置;

  

  (二)在锁扣车辆工具上标明处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在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五十六条  采取拆除违法设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当场不能提供的,应当制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申请本局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强制拆除;

  

  (四)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章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填写强制措施立案登记表,并在执行完毕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案件承办局应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及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附卷归档。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查处经过、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市民投诉要求答复的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或向投诉市民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十条  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六十一条  执法局应当严格实行执法收支两条线,罚款款额全部上缴财政。

  

  第六十二条  各区执法局应对处理的违法案件进行逐日、逐月统计,做好每月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报市执法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执法文书格式由市执法局统一制定,区执法局负责文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外,本规定的工作时限均指市、区执法局的工作时间。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整治各类管线的通告

  (2005年5月18日 深城管通〔2005〕1号)

  


  为深入推进“净畅宁工程”,全面整治影响市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管线,巩固和发展梳理行动成果,迎接全国文明城市的检查验收,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责任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39号)的要求,于今年8月15日前,对不按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的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结线、支撑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线等,按照“入地、捆扎、贴墙、入管”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治和改造。

  

  二、凡未经许可私自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三、对逾期不进行整治、改造和拆除的管线,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欢迎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举报和监督(投诉电话:12319)。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

  (2006年4月14日 深城管通〔2006〕1号)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及社会秩序,保持整洁的市容市貌,预防借陶瓷展销之名进行诈骗等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开始并还在进行的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并恢复户外展销场地原状。

  

  三、逾期不清理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场地出租者。

  

  四、本通告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批准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擅自举办此类活动或擅自提供户外场地的,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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