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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城法[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城法〔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城法〔2002〕3号)

  

  2.关于全面整治各类管线的通告(深城管通〔2005〕1号)

  

  3.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深城管通〔2006〕1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深城法〔2002〕3号)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办事处、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规范、文明、及时的行政执法原则。

  

  第五条  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  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市、区执法局行政首长对不由自己直接决定的案件负领导责任。

  

  市、区执法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可直接查处较大的跨区违法案件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市、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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