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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建设用地 (七)明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用地。把物流业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结合《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的物流行业,各地要加快制定物流发展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保障物流园区用地需求。物流园区建设应纳入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在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给予保障。物流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设定,出让金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允许对物流企业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制,使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承租权,逐年缴纳租金,以减少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九)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集约用地。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应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中《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鼓励物流企业入驻和自建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装配经营,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保障和发展现代物流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十)规范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一)落实物流企业营业税优惠试点政策。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十二)进一步落实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入驻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十五)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支持银行业物流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通仓、质押担保融资、代理结算等物流金融服务,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十六)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突出重点、集中配置”的原则,优化使用结构,着力培育壮大服务业龙头企业,加大对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物流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力。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向现代物流业倾斜,各省辖市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七)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国有物流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规划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加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采用“政府规划、企业运作、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方式稳步推进。重点支持农资物流、农副产品物流、日用消费品物流、邮政物流等行业发展,大力培育现代化商业物流配送企业,构建区域分布和功能搭配合理、符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商贸流通相适应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