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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学校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本市、本区域、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我委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市教委、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我委将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戴小芙;联系电话:23116723) 附件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本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适应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的产业发展格局的需要,适应区域经济和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上海市标准)为基本依据,自主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内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确需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外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外专业),须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编制专业代码后,方可备案。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优势,重点建设和设置与学校办学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并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