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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达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达市府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达州市纠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纠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纠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12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考核项目的该项得分,未完成的不得分,需加减分的按特别注明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5分)

  

  1.各县(市、区)主管领导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重视纠风工作,经常研究、听取汇报、指导纠风工作(1分)。

  

  2.县(市、区)纠风工作机构健全、配备有专门人员,市级部门有专人负责纠风工作(1分)。

  

  3.各县(市、区)对本辖区的纠风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方案)并督促落实;市级纠风牵头及责任部门对各自负责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主动召开动员会,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2分)。

  

  4.对市纠风办要求报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材料及时报送(1分)。未按时上报的,1次减1分。

  

  (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20分)

  

  1.按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4分)。

  

  2.专项治理工作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建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4分)。缺1项减1分。

  

  3.各专项治理工作达到目标要求(6分)。达不到的,1项减1分。

  

  4.对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6分)。未按要求组织检查的,减1分;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的,1件减1分;市纠风办查实的涉及专项治理的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市在检查督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1件减1分。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基层站所工作(10分)

  

  1.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3分)。

  

  2.落实责任分工,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1分)。

  

  3.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参评部门开展自查自评、问卷测评、民主评议、对照整改、建章立制。市级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内部评议、外部评议工作,认真整改,建章立制(5分)。

  

  4.及时向市纠风办报送评议工作总结(1分)。

  

  (四)查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情况(20分)

  

  1.对上级、领导交办和群众反映的不正之风案(事)件有专人负责,认真登记,档案资料齐全、整洁(6分)。

  

  2.对市纠风办要结果信件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8分)。未按时上报1件减1分;首次调查失实或处理不当又重新调查的,1件减2分;在规定时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查结的,1件减3分。

  

  3.及时反馈,督办处理意见的落实(6分)。对署名举报的,未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上访人反馈的,1件减1分;因未及时反馈引起重复上访的,1件减2分。处理结果未得到落实的,1件减2分。

  

  自办案件(具有案件来源、领导批示、调查案卷、处理报告的)1件加1分,最高加5分。

  

  公开曝光或通报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不正之风案(事)件,1件加1分,最高加5分。

  

  (五)办好“阳光政务”热线情况(15分)

  

  1.各县(市、区)认真办好“阳光政务”热线节目,积极组织本辖区部门、行业按照要求上线,加大督办力度,切实解决“阳光政务”热线中反映的问题(15分)。对本级“阳光政务”热线中反映的问题因不认真解决又到上级“阳光政务”热线或相关部门上访的,1件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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