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公安、民政、乡镇(社区)等部门以及监护人在强制将重性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诊断治疗时,应与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相应材料: ⑴患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⑵患者医疗保障卡(证) ⑶监护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等共同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意见书》 ⑷“三无”和“流浪”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二)接诊工作 1、各收治医院要积极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年资(至少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其中一名至少是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 2、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并符合精神科住院条件的病人,在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监护人、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作为临时监护人签字)后收住院,并由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协助院方将患者送入收治病区与当班医师护士交接后方可离开。 3、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精神病院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四、健全社区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病人送返、转诊渠道 1、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按入院时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中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在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它严重并发症的,有条件的应积极救治,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积极配合收治医院做好转诊工作,监护人不配合的或无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直接送综合性医院救治。 2、“三无”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重性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3、患者出院后,收治医院将填写好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报收治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由县(市)区疾控中心对患者的信息进行整理,将属辖区内的患者信息交患者居住地所属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通报患者相关信息;对属辖区外的患者信息交由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 (二)明确管理责任 1、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 2、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 1、精神病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连续管理机制,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精神病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督导工作情况。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配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兼职人员,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个人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院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