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均有责任收治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 1、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⑴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⑵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收治医院结算报销范围及垫支的医疗费用,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因涉及医保年度结算事项,在医院治疗的所有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年终都必须办理出院结算,做到当年费用当年清。 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经治的医疗机构结算。 2、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⑴监护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按标准向收治医院预缴纳病人住院伙食及生活费用。 ⑵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 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 ⑷“三无”、“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每年结算一次。 (二)公安部门所属的精神病强制机构 公安部门所属的福州市公安局精神病收容管理所收治需强制治疗的流浪、“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市,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