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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成办发〔2010〕8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推进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生猪产品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标本兼治、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抓住当前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整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以及相关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工作机制。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目标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发现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发现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的第一责任人,在掌握确凿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商务部门;各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管理方是发现流通环节销售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后应妥善保存证据,及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

  各级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部门要坚持日常巡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区(市)县农业、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城管、公安部门是本辖区内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掌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或收到举报投诉、媒体报道后,应做好登记,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案情复杂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将案情和处理建议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区(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案件和跨区(市)县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参与市与区(市)县及区(市)县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案件,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视具体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目标督查机制。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保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落实到人。

  (五)完善奖惩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加强对全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的考核奖惩,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履职不到位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或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存在15天以上不上报信息,或接到关于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以及在生猪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或其他物质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未依法进行查处的有关部门、单位,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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