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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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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增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主要职责分工为: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限期关闭、取缔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窝点,并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疏导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与督促检查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落实目标管理,统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并会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排查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窝点情况,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会同市农委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或重大执法行动。

  市农委:负责依法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加强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投入品的监督,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物质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对肉制品加工企业购买、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临街个体猪肉经营户的监管,指导督促市场管理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查处无照经营及经营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和注水、病害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屠宰厂(场)或各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采购生猪产品。

  市城管局:负责对中心城区沿街为市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猪肉批发集散市场进行清理和查处。

  市公安局: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承办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整体优势,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介,加大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以及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消费意识,引导市民积极配合,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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