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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体旅游领域,推动文体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资文体旅游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允许社会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体旅游产业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等。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逐步消除差别待遇。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与国有文体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对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体旅游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深圳有关产业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不利于社会投资文体旅游领域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精简文体旅游领域准入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能下放各区局实施的审批事权均下放实施,切实做好国务院和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继续简化审批程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压缩审批时限,尽可能即来即办,提高审批效能。 (四)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文体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体制,维护非公有制文体旅游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发布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防止无序竞争。 二、社会投资文化领域扶持举措 (五)加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建设。完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度体系和服务功能,为社会投资的文化企业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技术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搭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信贷、信托、债券、证券、私募、保险等多种类型的金融咨询服务,吸引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创意实体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利用以及产业价值链拓展。 (六)鼓励社会投资文化产权项目进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其文化产权项目免费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供信息发布、项目展示等服务。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项目信息合作机制,支持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加强对适合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七)加快推进设立运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基金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吸收、整合社会资本,以基金为桥梁,实现对文化产业各领域的股权投资。在基金选择投资项目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并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