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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0〕80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整合重组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的要求,合理确定全市生猪屠宰厂(场)定点布局,使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标准、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计划到2013年年底前,将我市现有79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减少50%以上,优化整合到39个以内,提高我市屠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

  二、规划布局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适度集中、强化监管”的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整合重组后,二圈层区县除青白江区设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外,其余区县各设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三圈层县(市)除邛崃市、蒲江县各设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外,其余县(市)各设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体规划详见附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确定产能规模,避免形成新的产能过剩。经过整合重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三、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兼并重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一)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积极参与整合,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养殖企业、深加工企业发挥优势,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提高屠宰厂(场)的产业化水平;支持中小型屠宰厂(场)通过合并或合股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

  (二)严格资质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三)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提升管理水平。逐步改变为中间商提供代宰服务的经营方式,建立企业的生猪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完善生猪进场、停食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冷链运输、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

  四、政策保障

  (一)给予资金支持。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具体标准为:以2006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市)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对已建设并被整合减掉的定点屠宰厂(场),投资额[指直接用于建设屠宰厂(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投资,下同]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80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0万元。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区(市)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及企业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以奖代补资金划拨给有关区(市)县政府,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进度落实到企业。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给予用地支持。整合重组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依法报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所在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统筹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将供地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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