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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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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对幼儿园晋升级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标准:(1)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10万元;(2)获许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5万元。

  

  建立幼儿园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免费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按照一定标准对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和晋升级别的幼儿园进行奖励,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进行培训。

  

  (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通过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三、落实政策,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足配齐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八)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保障。

  

  (九)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幼儿教育专业的特殊需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幼儿园教师业务培训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骨干教师业务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以培养名园、名园长、名教师为目标,培养一批学前教育带头人。

  

  四、大力扶持,加快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投资建园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形式参与举办幼儿园。支持名园与新园、名园与弱园、名园与民办园的合作,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十一)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二)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基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十三)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安居工程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安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安排好幼儿园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幼儿园等级管理。根据《许昌市幼儿园定级考核评估标准》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的重心放到促进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等方面。市教育部门负责评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幼儿园的等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每5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十五)明确幼儿园管理职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规定的各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相关事项及设施的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取消办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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