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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尚未批准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十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房屋设施、消防安全、园舍器械、饮食卫生、疾病防控、医疗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学校门卫管理,配备专职保安,购买必要的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可按照“天眼”工程技术标准,安装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八)落实以县为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将本地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在县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解决园舍用地,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十九)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对县级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资源配置、办园方向、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教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2011年起,市政府依照督导评估结果对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 附件:1.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台帐(略) 2.各县(市、区)扶持民办幼儿园改建、新建台帐(略) 3.各县(市、区)幼儿园达标升级台帐(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