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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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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其中,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市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除中央财政对本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级财政补足。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区县再按照每人每月55元标准计算,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计算补助到各区县,另外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及每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区县财力困难系数计算补助到相关区县。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含乡镇)补足。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含乡镇)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建立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九、基金管理

  

  本市新农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区县,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本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区县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本市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本市自1996年起实施老农保,自2004年起实施《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新农保试点区县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做好老农保、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老农保养老金、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平稳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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