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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区县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试点工作。

  

  试点区县政府要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试点区县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区县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试点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试点区县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在经批准的试点区县执行,如与本市相关现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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