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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遂人社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遂人社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三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有关单位:

  

  为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涉劳矛盾纠纷调解质量,及时排查、化解涉劳矛盾纠纷,正确调处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按照遂矛调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明确了市劳动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函告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5863192 联系人:陈文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因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下列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

  (一)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涉法涉诉涉访等劳动争议纠纷;

  (三)涉及企业改制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市信访局交办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市“大调解”协调中心交办的劳动争议纠纷;

  (六)经市级领导批转的劳动争议纠纷;

  (七)对全市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纠纷;

  (八)其他重大、疑难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以下原则调解劳动争议:

  (一)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中立原则。调解应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不偏不倚,既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要说服双方互让互谅。

  (三)合法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控告、举报。

第二章 排 查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兼任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员,共同参与排查、化解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

  第十条  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每月进行一次。

  辖区内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解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首先由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进行化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无法化解的由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化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化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进行化解。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情形时,调解委员会启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一)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的;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提出的;

  (三)视情况需要启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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