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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23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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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对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逐步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外地就医的转诊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探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进一步扩大委托具有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试点面,加快泸州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经办负责)

  

  (5)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水平。在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下,尽可能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上网竞限价阳光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开展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监测分析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目录品种药物的质量标准,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物目录品种抽检并实施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按照制定出台的四川省2010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7)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研究,探索解决办法。(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认真执行省、市有关补偿规定,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制定对区县政府的指导意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严格追究责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区县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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