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市城区规划区内(老城区,遂宁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区〉,物流园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城市照明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照明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各自负责管理范围内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处具体管理区域为东至涪江西岸(含通德大桥、通善大桥、涪江一桥),南至开善东路南侧建筑红线(含开善东路),西至渠河路东岸(含和顺桥、西门铁桥、和平桥、和宁桥、和畅桥),北至明月河中心线以南;三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区域为各自的辖区;船山区政府管理区域为市路灯管理处、三园区管委会管理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域。 第四条 市城区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属地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条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位于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四)城市公园、广场、桥梁、各旅游景区(点)、绿化带等;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照明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资 金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的纯居民住宅的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临城市道路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方投资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场所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投资建设。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