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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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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职责,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四、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须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活动。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决策前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推行董(理)事会、行政、党委三方成员双向进入机制;落实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试点向其他民办学校委派党组织负责人。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五)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要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聘请管理能力较强的校长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名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办学校要不断加大教育教学投入,加强教育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争创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十六)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民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其中:民办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民办学历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督。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会计制度,明确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即应办理资产(含土地)过户手续,将投入学校的资产(含土地)过户到学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对国家资助资产、受赠资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进行分类核算与管理。完善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十八)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事业发展基金、提取风险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允许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的政府财政专项结余、捐赠资金为不可分配结余,应从办学结余中扣除,结转下年使用。每年合理回报额不超过学校账面记录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乘积。未提取合理回报部分用于学校发展的,按规定验资后以出资人股权比例计入其新增出资额。民办学校应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并将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相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年度审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每年奖励额不超过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与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息1.5倍之和。

  (十九)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机制。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促进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逐年核定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学,不按期过户资产、办学条件不达标、违规招生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取得回报或取得回报比例过高、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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