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七)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

  (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保教结合原则,完善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省、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四、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资格准入、政策扶持、师资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三)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幼儿园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