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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 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未经同意,渔船拆解点不得随意提前拆解渔船。 (6)渔业主管部门要指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到渔船拆解点进行现场监督。在渔船拆解前,监管人员要在待拆渔船水线以下部位用手写体刷写船名以作标记。每艘渔船的拆解监督次数,除能在拆解点当场清污、拆解完毕的为1次外,其余情况到现场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艘渔船拆解的过程要求至少用3张照片来反映(第1张为渔船上排后待拆前、第2张为拆解到一半左右时、第3张为拆至只剩下龙骨时),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每次都应有手写体船名标记)。 (7)渔船拆解、清污完毕后,拆解点应出具渔船已拆解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受指派到现场监督的2名工作人员签名,并经拆解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交渔船所有人。 (8)渔业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必须在收到拆解点证明材料、3张渔船拆解的完整照片后,方可在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第六条 渔船拆解实行定点管理。渔船拆解点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渔船拆解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渔船修造资质;(2)拆解、清污、回收物资处理等符合有关规范。 第八条 渔船所有人可在已公布的渔船拆解点自行选定具体拆解地点。原则上应在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点拆解(属跨省、市、县购置渔船的须在购入地的拆解点拆解),本地无拆解点的可就近选择拆解点。 |